湘西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加分
实施细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优惠加分项目
(一)烈士子女(凭民政局证明和烈士证原件),加20分。
(二)因公牺牲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军人和人民警察子女(凭所在部队证明、公安部门、民政局或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伤残证明)加20分。
二、加分申报办法
1.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所在地县市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股提供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县市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股对原件进行验证、审核,填写《湘西自治州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加分统计表》,输机后于5月30日前报州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加分不超过20分。
3.享受优惠加分的学生名单、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必须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各县市、学校应设立举报电话,对不符合加分条件、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加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4.本细则解释权属湘西自治州教育和体育局。
来源/湘西州教育和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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